【新婚姻法第22条怎么规定的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,取代了原有的《婚姻法》。其中,民法典第1042条对应原《婚姻法》第22条的内容,主要涉及“夫妻共同债务”的认定与承担问题。
在以往的《婚姻法》中,第22条规定: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,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。”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争议,尤其是在离婚后,一方可能被要求承担另一方的个人债务,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。
为了解决这一问题,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,强调“共债共签”原则,即只有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,才视为共同债务。同时,若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,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,该债务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。
新婚姻法(即《民法典》)第1042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,强调“共债共签”原则,避免一方在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承担对方的债务。同时,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,除非能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,否则不视为共同债务。
表格对比说明:
项目 | 原《婚姻法》第22条 | 《民法典》第1042条 |
内容 |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,视为夫妻共同债务。 | 夫妻共同债务需符合“共债共签”原则,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、经营。 |
认定标准 | 仅以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”为依据 | 需结合“是否共签”、“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”等综合判断 |
责任承担 | 一方债务可能由另一方承担 | 一般情况下,非共签或非用于家庭的债务不视为共同债务 |
实践影响 | 易引发债务纠纷,存在不公平风险 | 更加合理,保障夫妻双方权益 |
通过上述调整,《民法典》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,也更好地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公平与正义,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与人性化。